2017年8月某日晚,甲电话约乙女朋友丙外出吃饭,乙接过电话与甲发生口角,随后乙纠集数人到某烧烤店寻找甲,乙和纠集的人与甲互相殴打,双方被人拉开后,甲手持菜刀追赶乙,乙从车内取出一把仿双管猎枪方向盘锁朝甲走去,乙被人及时拉走,随后乙和其纠集的人员散去。经鉴定,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0月某日被告人乙的家属与被害人甲达成谅解,乙家属赔偿被害人甲三万元,被害人甲对被告人乙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曾祥锋律师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乙对甲在七夕的晚上给其女朋友打电话约吃饭的行为心生不满,纠集多人去找甲理论后,引发双方打斗,造成甲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乙纠集多人引发殴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综合考虑乙有自首、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对甲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