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基本案情
某公证员在办理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仅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没有对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直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出具多份公证书。
案例分析
1、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署形式,并没有对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书、保证函、确认函、签名样式、推荐信等,使用范围以涉外使用为主。
2、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事项,虽然形式上也是在公证员面前签名,公证词中也要证明签名属实,但是委托有更加明确的证明要求,委托人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委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它要求公证员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人证是否一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签名是否属实(或是否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等进行审查核实。
3、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属于公证书格式的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