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2年12月21日,承租方某公司(乙方)与出租方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某号楼的房屋,房屋用途为开火锅店。合同签订后,某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某公司。某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并对房屋按照开火锅店的标准进行装修,仅装修设计费就支付了262500元。后某公司完成了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因涉案房屋所在的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整体楼盘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验收,所以环保部门未受理某公司的餐饮环评申请。由于缺少环评餐饮许可手续,某公司未取得工商执照,无照经营一段时间后,遭到多次处罚。某公司主张某房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某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某房产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同时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某房产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隐蔽瑕疵,导致某公司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30余万元。
提示与建议:房东作为出租人,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对外出租时就可以百无禁忌了。对于一些隐蔽瑕疵,许多房东本人可能都不清楚,或者虽然了解,但以为对于出租使用目的不会存在障碍,所以在签合同时满口答应承租人的房屋用途。
本案中,出租人允许并限定承租人租赁房屋只用于开办火锅涮肉店使用。结果虽然其他手续都顺利通过,但因房屋环评尚未通过,导致承租人投入大量装修后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后来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环评手续通过,但已经于事无补。倘若当初出租人能意识到环评手续的重要性,对此做好提示,不至于双方都发生重大损失。本案中,承租人在装修完毕后不能取得营业执照,此时承租人已经知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其仍违规无照经营餐馆,无形中扩大了损失。建议遇到此情况后,应及时止损,尽快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