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夫妇的女儿王某某婚后生育周某某。在周某某婴幼儿阶段、上幼儿园期间以及王某某患病期间,王某夫妇均参与了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后王某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周某某随其父亲周某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王某夫妇多次要求探望周某某,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其对周某某行使探望权。
苏州虎丘区法院认为,王某夫妇与周某某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且参与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将对女儿的思念寄托在外孙身上,是情理之所在。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法律规定之精神、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王某夫妇每月可探望周某某一次至其十八周岁止,周某给予必要协助。
【点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颇有争议。通常情况下,(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外)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例如(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法院应支持其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此种情形下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法律既然要求(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形下对未成年(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如果不赋予其探望权,则不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