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某日晚,甲与朋友乙等人沿某市某街闲逛,途经某幼儿园对面的人行道时,在此卖淫的丙对甲进行招嫖。甲与丙对话时,丙对一旁的被害人丁及戊等人称甲摸了其胸部。丁等人对甲不满,丁便上前打了甲两耳光,甲随即与丁等人发生打斗。丁等人用酒瓶、坐凳击打甲,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丁进行刺戳,在刺伤丁的胸部、背部、手部后逃至某县。丁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7月某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丁系锐器刺入胸腔致双侧胸腔积血、双肺压缩、右肺破裂、循环衰竭死亡。后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并已经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甲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甲被对方的人殴打才出手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曾祥锋律师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被害人丁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于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因甲与对方发生厮打中用刀将对方刺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另外,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因甲用刀刺被害人,主观上就是想伤害对方的身体,不属于过失。 |